云南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新办法 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近日,云南省正式印发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同步予以废止。

《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云南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运行、使用和监督管理,特别是针对依法确定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是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共同组成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实时、远程监控。
根据《办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负责确定依法依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名单,并加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监管。
排污单位在《办法》中承担重要责任,需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联网等工作,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还需及时核实和如实反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的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同时,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售后、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等工作的服务机构,也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在安装使用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如何依法依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包括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验收、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等要求。同时,排污单位还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联网等工作,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能够即时有效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监督管理,《办法》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情况进行调查,并鼓励将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方面的判定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排污单位若存在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行为,将面临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还将被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