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燃气集团旗下一公司遭罚10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
据信用中国(北京)消息,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绿源达公司)日前被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房市监处罚(2021)2528号。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认定,北京绿源达公司自2014年8月27日至2021年2021年6月18日,在位于阎村镇创安西路的cng加气站,在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业务。 执法人员现场由阎村cng站的加气销售管理系统导出了该公司自2014年8月27日至2021年6月18日的加气明细,按照绿源达公司与燃气集团签订购销合同以及付款表确定的购气价格,计算其自2014年8月27日至今购气成本共计168726961.1元;按照市发改委自2014年1月发布的共计9次调价通知确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售气价格,计算其自2014年8月27日至今充装cng取得的经营收入共计178645249.5元;该公司提供的2014-2021年阎村站人工成本数据表,计算得其人工成本支出共计8748914.73元;该公司提供的阎村站建站投资明细表计算得阎村站建站成本31021911.12元;该公司提供的2014-2021年阎村站包括劳保、修理检测、通讯、办公以及其他各类站内运行必要支出等,计算其他成本3149476.19。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阎村cng站现场提取的4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全过程记录表及加气销售管理系统可佐证其充装事实,充装全过程记录表可显示该站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均为检验合格的容器。 北京绿源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决定:责令北京绿源达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天眼查显示,北京绿源达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2日,注册资本3477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油、气混合物)的经营;销售天然气;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清洁燃料汽车技术的开发;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油、气混合物)的建设;销售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及汽车改装件等。股权方面,北京绿源达公司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燃气集团)全资子公司。 此外,天眼查还显示,北京绿源达公司存在多条行政处罚记录,处罚总金额达54.2万元。 北京燃气集团官网显示,北京燃气集团是一个有着60余年历史的国有企业,是中国城市燃气行业内最大的单体城市燃气供应商。